四川广安征地拆迁中过渡费的最新规定
四川广安征地拆迁中过渡费的最新规定
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,安置房建设应当提前准备,原则上做到先安置、后拆迁;确需过渡的,应当支付过渡费。过渡费支付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:
(一)还房安置被拆迁户的,从拆迁还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一年的过渡费,标准为:家庭人口 1—3 人的 5000 元/户•年,家庭人口 4—6 人的 7000 元/户•年,家庭人口 7 人及以上的 8000 元/户•年。
还房安置的拆迁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,超过一年的,以后年度过渡费按第一年的标准增加一倍支付。拆迁安置过渡期超过一年后不足半年的,超过时段过渡费按半年计算支付,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,按一年支付。凡提供了安置房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安置房的,不再支付过渡费。
(二)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自拆自建需要过渡的被拆迁户,按本条第(一)款规定标准,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临时过渡费。






